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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自费出国(境)留学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
2020-06-09 09:02  

 

校属各部门:

为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,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,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(境)在职攻读学位管理,学校于2019年1月24日出台了《衡阳师范学院在编教师出国(境)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》,对申请、审批及待遇做了明确规定。该规定实行一年多来,取得了较好的效果,但仍有个别教师未经学校审批、也未按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,私自自费出国(境)留学,对教师个人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与管理秩序带来较大隐患。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自费出国(境)留学审批及管理工作,特通知如下:

1.教职工自费出国(境)留学必须按《衡阳师范学院在编教师出国(境)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》进行申请与审批。未经审批同意的,学校将不予承认其学习经历与结果。

2.经学校审批同意自费出国(境)留学攻读学位的教职工,学习期间每次出国(境)前必须按照学校国际交流处公派出国(境)留(访)学相关规定办理出国申请,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确定出国(境)行程后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,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或报备(寒、暑假期间)手续,回校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及人事处报到销假,党员干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,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及时交组织部统一管理。自费出国(境)留学的教职工如因无法避免或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(包括战争、类似战争行为、暴乱、起义、政府命令、罢工、停工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、检疫、干扰、天灾等其他原因)不得不延迟回国,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,由所在学院向学校报告。未经学校批准,不能擅自延迟归国日期。未办理审批、请假(报备)手续出国(境)或未经审批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,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造成不良甚至严重后果的,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3.自费出国(境)留学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,发生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中国大使馆及学校报告。在国(境)外期间,不得循因私渠道执行公务,不得接受外商、驻国(境)外中资机构(企业)以及国(境)外非政府机构的资助。出国(境)期间应严守外事纪律,注重外事礼仪,自觉维护国家安全、国家形象,不得有造成国家损失,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言行。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,不得涉及国家政治、军事、经济和科技秘密,凡是教学、科研、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,不得带(寄)往国(境)外,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。在国(境)外期间如出现违纪违法行为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。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(境)外永久居留许可证。

4.各部门必须加强对自费出国(境)留学教职工的审批与管理工作,对其出勤情况据实考勤上报,不得漏报隐瞒。

5.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自费出国(境)留学的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
请各部门一定要将该通知传达到每位教职工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,违反以上要求者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

 

人事处、国际交流处

2020年6月9日

附件【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教职工出国(境)留学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.docx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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